中铁二局六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2022-03-09  00:00:00    作者:     信息来源:

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员工实施奖惩,坚持“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公开公正、合法有据”的原则,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鼓励为辅;处罚以组织处理为主,以经济处理为辅。

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管理权限在公司并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参加各上级单位及地方各级单位的先进评选、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等。

第六条  公司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总工程师”“首席职工”“党员示范岗”“优秀见习指导老师”“优秀见习生”等,同时,根据公司《评比表彰管理办法》对应奖励标准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申报国家、省部级、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先进荣誉称号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评选上报,同时对获得相应先进荣誉称号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比照集团公司及公司《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任用与提拔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九条  发现受奖的个人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奖励决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呈报单位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三章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危害国家、社会、公司利益的行为按本办法予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处罚包括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可单处也可并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含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等):

(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不履行职责的,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三)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丢失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经济损失的;

(七)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经济损失的;

(八)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公司可给予其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拒不接受公司正常岗位调整或者工作地点调动的;

(二)连续旷工3天或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的;

(三)月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15次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30次的;

(四)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骗取医疗期待遇或逃避工作安排或调动的;

(五)工作时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工作态度散漫,消极怠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七)待岗、息岗员工拒绝参加单位安排的培训、竞聘上岗,拒绝接受安排上岗的;

(八)诽谤辱骂攻击同事,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九)聚众闹事,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以私人利益为目的,向服务对象借款、收取财物、吃拿卡要或参加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被投诉、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隐患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未履行指挥职责,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三)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四)疏于防范,致使公司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五)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事项,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六)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七)未经许可,擅自发文、使用单位印章、证照或伪造领导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八)故意伪造、涂改单位文件、证照,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九)违规签署对外文书,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参与网络借贷、网络赌博等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秩序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十一)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物,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涂改材料(证件、发票等)虚报各种费用的;

(二十三)违反相关审计纪律和忠诚性原则,未真实披露审计过程所获悉的全部重要事项,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资产管理不善或违规处置公司各类资产,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五)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六)违反公司物资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七)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八)利用单位计算机网络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淫秽、反动等非法信息和虚假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九)未经授权,向媒体散布公司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十三)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

(二)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交待,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三)主动自检并及时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违纪违规行为,可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惩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旷工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岗,或假期期满未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逾期不到岗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迟到、早退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外,员工未经批准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1小时及以内的行为。员工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其中,1个工作日内晚到岗或早离岗超过1小时不满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4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本办法所称年度、月度分别从公历年的1月1日、公历月的1日起计算。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后果主要包含:

(1)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企业资质证书被降级或处罚的;

(3)取消企业行业投标资格的;

(4)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限制投标的;

(5)被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企业”名录,一年及以上不得投标的;

(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的;

7)其他给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情形的。

本办法所称一般直接经济损失,是金额超过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0%的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是金额超过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由工会、公司代表、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经济损失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减发工资的,减发标准为:

(一)受警告处分:取消当月绩效考核资格,半年内不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

(二)受记过处分:取消当月和次月绩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

(三)受记大过处分:取消当月起累计3个月绩效考核资格,一年半内不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

(四)受撤职、降职处分:被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复职和担任更高级别的职务。

同时受多种、多重处罚或处理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对已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或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已进行经济处理的不再重复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权限及实施程序。

(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实施。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对违纪事实做出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填写《员工惩处呈报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员工进行处罚,工会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员工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应于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在未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三条  发现对员工的处罚失实,公司应撤销处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纪检监察组织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员工需进行党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外包员工有违反本办法处罚情形的,公司有权提请派遣员工、劳务外包员工所属的劳务企业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作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附件,并在公司网站和协同工作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六司人〔2013〕9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