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2012-11-04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员工实施奖惩,坚持“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公开公正、合法有据”的原则,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鼓励为辅;处罚以组织处理为主,以经济处理为辅。
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管理权限在公司并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劳动模范”、“专项奖励”、“青年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员工”等荣誉称号或推荐参加集团公司“金牌职工”、“开路先锋奖章”等先进的评选。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安排旅游考察、疗养等非货币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种类见附件1。
第七条 奖励权限及实施程序
(一)通报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阐明理由并附有关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并提出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授予“劳动模范”、“专项奖励”、“青年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员工”等荣誉称号的具体评选办法由各经办单位牵头制定并经公司相关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对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奖励由公司按一事一办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八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在适当会议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任用与提拔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九条 发现受奖的个人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奖励决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呈报单位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处罚包括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两种形式,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处也可并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处理包括:减发工资、罚款和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处罚种类、适用情形、处罚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开除”处罚种类中(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所列举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
(二)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立案前主动交待,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三)主动自检并及时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违纪违规行为,可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旷工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未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逾期不归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迟到、早退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外,员工未经批准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1小时及以内的行为。员工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其中,1个工作日内晚到岗或早离岗超过1小时不满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4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本办法所称年度、月度分别从公历年的1月1日、公历月的1日起计算。
本办法所称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是金额超过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由工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经济损失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第十七条 处罚权限及实施程序。
(一)批评教育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实施。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及经济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对违纪事实做出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报公司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员工进行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必须认真调查核实违规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完备,经过会议讨论,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听取受处罚员工申辩。工会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减发工资的,减发方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减发标准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处以罚款的,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或公司有关会议决定执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由公司依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二十条 除批评教育外,公司应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应予签收。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批员工处罚,从证实员工违纪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报公司领导批准,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应于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或在法定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在未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发现对员工的处罚失实,公司应撤销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纪检监察组织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员工需进行党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人员有本办法开除处罚所规定情形的,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得再次派遣到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作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附件,并在公司网站和协同工作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员工奖惩实施办法》(机筑司人〔2010〕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奖 励 种 类
奖励 种类 |
奖 励 基 本 条 件 |
表 彰 主 体 |
经办单位 (部门) |
劳 动 模 范 |
1. 在企业生产经营、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并为职工所认可; 2. 在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技攻关、创立新工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局级以上单位对成果的认可和表彰者; 3. 长期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一线工作岗位上勤奋默默无闻工作,为广大职工所公认者; 4. 在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稳定,挖掘、培养、弘扬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执行力方面成绩突出者; 5. 在其他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
公司党、政、工、 团 |
公司工会 |
专 项 奖 励 |
设经营开发奖、项目经营奖、市场开发奖、尽职尽责奖、团结协作奖、项目管理创新奖等,由公司专项评比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奖项设置和评定。 |
公司党政 |
人力资源部 |
青 年 标 兵 |
1. 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知识,居本行业同工种(岗位)中领先地位,成为业务技术尖子; 2. 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成绩突出; 3. 在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比武、业务考核等活动中名列前茅,受到表彰,其业务水平得到广大群众认可。 |
公司行政、团委、工会 |
公司团委 |
三 八 红 旗 手 |
1. 爱岗敬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2. 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出色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3. 近三年获得过先进称号。 |
公司行政、工会 |
公司工会 |
优 秀 员 工 |
1. 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发扬企业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在企业的施工生产、经营、发展建设、企业管理、思想工作、安全质量、科技进步、后勤保障、基层建设、技术业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3. 当年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 |
公司党政 |
人力资源部 |
处罚种类 |
适 用 情 形 |
适用对象 |
处罚标准 |
|
组 织 处 理 |
警 告 |
1. 无正当理由旷工1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满3天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安排或调动; 3. 无理取闹、打骂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4. 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5. 待岗、长假、长学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交公司要求填报的各类调查表格或变更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后不书面通知公司; 6. 擅自动用企业车辆,改变车辆用途,或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等违反交通法规和企业车辆管理规定的; 7. 偷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300元以下的; 8.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 9.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机器、设备;破坏生产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10. 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11. 在生产、经营、采购、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安全、技术事故或致使公司资产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公司全体 员 工 |
停发六个月绩效工资(非在岗员工停发生活费)、岗位工资系数下调0.3;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被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公司“评先”、“评优”活动。 |
记 过 |
1.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2天或月度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期内累计达5天者; 2. 受警告处分期间再受到警告处分的; 3. 无理取闹、打骂他人,且不听劝阻,影响恶劣的; 4. 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5. 偷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6.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7.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机器、设备;破坏生产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8. 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9. 在生产、经营、采购、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安全、技术事故或致使公司资产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公司全体 员 工 |
停发六个月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系数下调0.5;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被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公司“评先”、“评优”活动。 |
|
记 大过 |
1. 无正当理由一年期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者; 2. 受记过处分期间再受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3. 偷窃、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且情节严重的; 4.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5.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机器、设备;破坏生产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6. 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7. 在生产、经营、采购、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安全、技术事故或致使公司资产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
公司全体 员 工 |
停发六个月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系数下调0.7;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被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公司“评先”、“评优”活动。 |
附件2:
处罚种类及适用情形
处罚种类 |
适 用 情 形 |
适用对象 |
处罚标准 |
|
组织处理 |
撤 职(降职) |
1.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 10000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标准以下的; 2. 在干部交流制度中,不服从调动、安排的; 3. 管理不善,导致工程项目发生履约严重、重大“失信”事件的。(重大失信是指:①被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②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③企业资质证书被降级或处罚的;④取消企业行业投标资格的;⑤被铁道部评为C类企业,限制投标的;⑥被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企业”名录,一年及以上不得投标的。严重失信是指:①被省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②被省级媒体曝光的;③被铁道部评为B类企业,限制投标的;④被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企业”名录,限制投标的。) 4. 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撤职(降职)行为的。 |
公司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 |
撤销现任职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从被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复职和担任更高级别的职务。 |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
1. 月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15次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30次的; 2. 连续旷工3天或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的; 3. 因不服从工作分配、安排或调动而受警告处分,一年期内再发生不服从工作分配、安排或调动情况一次的; 4. 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骗取医疗期待遇或逃避工作安排或调动的; 5. 工作时擅自离岗,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6. 工作态度散漫,消极怠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8. 待岗员工拒绝参加单位安排的转岗培训、竞聘上岗,拒绝接受推荐或安排上岗的; 9. 聚众闹事,辱骂攻击同事、领导,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10.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11. 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隐患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12. 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未履行指挥职责,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13. 对发生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14. 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15. 疏于防范,致使公司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16. 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事项,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
公司全体 员 工 |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处罚种类 |
适 用 情 形 |
适用对象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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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 |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
17. 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18. 未经许可,擅自发文、使用单位印章、证照或伪造领导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19. 故意伪造、涂改单位文件、证照,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0. 违规签署对外文书,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1.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2. 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物,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3. 伪造、变造、涂改材料(证件、发票等)虚报各种费用的; 24. 违反相关审计纪律和忠诚性原则,未真实披露审计过程所获悉的全部重要事项,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5. 资产管理不善或违规处置公司各类资产,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6. 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7. 违反公司物资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8. 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9. 利用单位计算机网络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淫秽、反动等非法信息和虚假信息的; 30. 未经授权,向媒体散布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31. 弄虚作假,以抄袭、剽窃等手段骗取科研成果,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32.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企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33. 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34. 受记大过处分期间再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5. 上班时间利用网络聊天、玩游戏、下载收看网络电影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1月内被通报4次者或1年内累计被通报10次者; 36.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的“严禁”、“禁止”的情形; 3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司全体员 工 |
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